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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好导师团队”评选办法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23年05月30日

华中师范大学文

华师行字〔20235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好导师团队”评选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好导师团队”评选办法》已经学校202331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

202336


华中师范大学“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
“好导师团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发挥导师和导师团队在全面推进我校“双一流”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提升我校导师队伍整体水平,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师德为先、突出实绩、宁缺毋滥”的原则,开展“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好导师团队”评选。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择优推荐,综合考察,遴选“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好导师团队”。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三条 “我心目中的好导师”评选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的导师,且至少已完整指导过两届研究生。

第四条 “好导师团队”评选对象为由相同学科专业的在岗导师组成的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实质性团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我心目中的好导师”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师德师风高尚。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动落实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责;坚持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带头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善于团结,乐于奉献,为团队建设做出过突出贡献;关爱学生身心健康,因材施教,善于与研究生沟通,深受学生尊敬和爱戴;有指导研究生的感人事迹。

(三)业务能力突出。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全心投入研究生教育培养,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成效显著。近五年每年均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研究生课程(教材、案例库)建设与改革、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建设。

(四)育人成效显著。积极践行“课程思政”,全面了解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业、就业、心理、家庭等情况并给予相应帮扶,主动营造良好导学关系;积极参与“研途导航”“导学关系建设月”等研究生教育品牌活动;所指导的研究生政治素质高、学术水平强、学位论文质量优秀、学术创新能力及实践能力强;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等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或其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表彰奖励;所指导的研究生就业质量高,毕业生的社会认可度高。

第六条 近五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我心目中的好导师”:

(一)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者;

(二)发生过严重教学事故者;

(三)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 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年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50%者;

(六)所指导研究生超学制仍未毕业超过5人以上者;

(七)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或盲评未通过者;

(八)承担的研究生教改项目无故终止或逾期不予结项者。

第七条 “好导师团队”评选条件

(一)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应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要求。

(二)导师团队稳定。团队一般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不少于3人,均应为研究生导师),人员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团队成员共同承担课题,研究合作关系紧密,共享研究平台、共有科研成果、共同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具有良好的协同创新精神。

(三)团队培养成效显著。团队指导的研究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与科研创新能力,学位论文质量优秀、就业质量高,已毕业的研究生社会认可度高。

(四)团队管理科学规范。团队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规范的管理办法。注重研究生的全方位管理,具有分层分类的管理模式。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在校内外有影响力和示范性。

(五)团队文化氛围浓厚。在长期稳定的团队合作中,形成鲜明的团队核心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氛围,温馨的工作环境,团队内部师生关系和谐,凝聚力、向心力强。

(六)国家级研究生教学团队或课程建设团队可直接获评“好导师团队”。

第四章  推选和评审

第八条 推选名额:每个研究生培养单位原则上推荐“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候选人1名、“好导师团队”候选团队1个。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导师和导师团队填报《华中师范大学“我心目中的好导师”推荐表》《华中师范大学“好导师团队”推荐表》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单位审核、推荐。各培养单位负责对申报的导师和导师团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单位对申报导师和导师团队应广泛征求本单位师生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提交研究生院。

(三)学校审查。学校组织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对培养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公开展示。经学校审查通过后的候选人材料在学校网站和学校研究生公众号上进行公开展示。展示过程中若收到质疑,若经核查属实,终止评审程序。

(五)专家组评审。学校组织校评选专家组开展集中评审工作,根据各培养单位推荐情况、公开展示情况,结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情况,综合师德师风、学术造诣、教学科研情况评选出“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好导师团队”候选名单。

(六)学校审定。经专家组评审确定的候选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好导师团队”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我心目中的好导师”不超过10名,“好导师团队”不超过5个。学校为“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好导师团队”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获评后两年内“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好导师团队”负责人在导师年度上岗聘任免于审核。奖励“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好导师团队”负责人相应层次招生指标1个。在研究生人才培养相关项目申报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获评的“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好导师团队”优先推选参加国家和省级相关“名师”或教学团队评选。

第十三条 学校为获评“我心目中的好导师”和“好导师团队”组织全校教师经验交流会、宣讲会,推广其先进的育人模式、指导方式、实践方法,营造良好的导学氛围,树立导师及导师团队典范,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校风。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如发现材料造假或导师团队为临时拼凑等情况,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评者撤销其荣誉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