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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暂行条例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2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确保研究生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规范基本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学术规范包括:

 

(一)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科学诚信。

 

(二)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使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三)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应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五)凡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六)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成果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二)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造学术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

 

() 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

 

(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或在未做工作的成果上署名;未经导师同意,署名华中师范大学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未经他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使用他人成果;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六)在读书报告、学术论文及学位论文后随意罗列未查阅过的文献。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进行学业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学业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取消成绩、延期答辩、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等。

 

(二)行政处分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依照《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中发现的抄袭、剽窃等行为,则按照《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处理办法》(见附一)进行处理。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处理机构

 

第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做出结论。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的学业处理和行政处分,由研究生院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事人对其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