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培养适应专业岗位多样化需求的高素质人才,现组织按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订学位标准,要求如下:
一、制订范围
我校已有授权的全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二、总体要求
1.定位准确、设计科学、体现特色、注重内涵。我校的专业学位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基本要求(参见国务院学位办印发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并充分体现我校专业学位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
2.专业学位标准原则上按专业学位类别制订,若领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也可按领域制订,如工程硕士、艺术硕士、农业硕士等。若按类别制订,其下设的各领域无需单独制订;若按领域制订,则与其同一类别的其他领域也需按领域制订。
3.专业学位标准内容组成请参照《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学位标准编撰提纲》(见附件1)。提纲中对于各部分要点及子项的内容范畴给予了提示说明。学位标准的内容应涵盖提纲中所列举的要点及子项,如需增加,可顺序增列。
4.专业学位标准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有质量标准(《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学校有关的基础文件相抵触。
5.学位授予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学位授予单位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导师指导研究生学生的基本依据,也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请各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高度重视,确保在学校总体安排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我校专业学位标准的制订工作。
三、程序安排
1.成立编撰小组。2016年10月17日前,各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组织成立学位标准编撰小组,并将编撰小组负责人、联系方式报学位办。
2.起草初稿。2016年11月10日前,各编撰小组完成学位标准的初稿起草工作,并由各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将初稿报送学位办。
3.形式审查。2016年11月15日前,学位办对初稿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相应的培养指导委员会。
4.征求意见。2016年12月2日前,各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就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学位标准组织征求每位委员的意见。
5.审查、定稿。各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召开专门会议,对学位标准初稿进行审查、论证和修改,形成定稿,并填写《学位标准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于2016年12月5日前提交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6.分会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9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学位标准,并将通过审议的定稿报送学位办。
7.校会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学位标准。
8.颁布施行。各专业学位(领域)的学位标准经校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施行,并上报教育部。
四、其他说明
1.为方便工作,学位办将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印发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作成电子版,供本次编撰工作参考使用(见附件3)。
2.附件4为参与本次学位标准编制工作的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清单。
3.未尽事宜,请联系学位办。联系人:苏春艳;联系电话:7828。
注:附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相关单位。
研究生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