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的精神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05〕67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 研究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学活动,可请病假。
2、事假 因本人、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参加教学活动,可请事假。
3、公假 因参加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学校、学院或导师公派参加会议、合作研究、科研课题等,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可请公假。
第三条 研究生应按我校校历规定的日期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同时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和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批报权限:
1、病假:请假一天,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经导师批准后,由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审批。研究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
2、事假、公假: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经导师批准后,由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审批。研究生在一学期以内,请事假和公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请假程序
1、研究生登录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
2、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后,交由导师批准;经导师批准后,由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校。
3、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提供相关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补假、销假和续假
1、研究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到学院或研究生院管理办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间应予累计,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2、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而未续假者,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间要遵纪守法,做好自我安全保护工作。病假、事假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公假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派出单位与个人共同负责。在擅自离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