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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作者:研究生院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2年11月23日

一二年十一月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转专业相关事宜,促进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细致和优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湖北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更改工作细则(试行)》及《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明确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一、相关管理规定:

(一)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二)学校院(所、中心)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科发展需要,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院(所、中心)调整研究生专业,需提供书面报告,由研究生院审批;

(三)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四)转专业每学期只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一月之内。

二、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因学校专业调整;
  2.导师意外去世、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
  3.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
  4.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2.调剂录取者;

3.破格录取者;

4.推荐免试者;

5.研究生申请跨一级学科或学位类型转专业者;

6.毕业年级研究生;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二、办理程序:

在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程序如下:

(一)由研究生本人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导师)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者,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检查证明材料;

(二)转出专业导师和所在院(所、中心)研究同意后,签署意见;

(三)转入专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由转入专业导师和所在院(所、中心)签署意见;

(四)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管理办,由研究生院研究、讨论和审批。

三、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一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