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转学相关事宜,促进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细致和优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省教学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一、坚持转学理由和条件:
1.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要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并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4)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含保送生、推免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6)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7)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办理程序
1.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原则上应在相同一级学科专业内申请,并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出与转入专业须满足当年研究生招录取的调剂要求。
2.省内转学,跨省转学,均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对符合规定的转学申请,省教育厅集中在“湖北省教育厅政务网”(http://www.hbe.gov.cn)公布备案结果。
三、转学材料
转学学生的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转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报告。内容包括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转学理由,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学校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情况,公示结果等;
(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
(3)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
(4)盖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鉴定;
(5)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6)转学学生信息公示证明材料;
(7)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如:因病转学需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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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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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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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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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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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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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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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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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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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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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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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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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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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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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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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转 出 学 校 意 见 |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学校负责人签字: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转 入 学 校 意 见 |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学校负责人签字: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转出 省级 教育 行政 部门 |
经办人: 处 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 章) 年 月 日 |
转入 省级 教育 行政 部门 |
经办人: 处 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1.本表填写内容要求详实、完整、准确,不得涂改,否则不予受理。 2.申请办理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3.学历层次指博士、硕士。 4.本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转入学校、转出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户籍迁移持此表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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