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转专业相关事宜,促进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细致和优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明确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研究生。
一、相关管理规定:
(一)研究生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三)学校院(所、中心)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科发展需要,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院(所、中心)调整研究生专业,需提供书面报告,由研究生院审批;
(四)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五)转专业每学期只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一月之内。
二、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因学校专业调整;
2.导师意外去世、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
3.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
4.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2.调剂录取者;
3.破格录取者;
4.推荐免试者;
5.研究生申请跨一级学科或学位类型转专业者;
6.毕业年级研究生;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三、办理程序:
在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程序如下:
(一)由研究生本人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导师)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者,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检查证明材料;
(二)转出专业导师和所在院(所、中心)研究同意后,签署意见;
(三)转入专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由转入专业导师和所在院(所、中心)签署意见;
(四)转入院(所、中心)必须在所在院网站或者橱窗对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管理办,由研究生院研究、讨论和审批。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