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师范生教育硕士教学管理

关于评选全国第五届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优秀教师和管理工作者的通知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6年05月31日

 

各相关培养单位:

根据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2016年工作计划(教育发[2016]02号和03号文件),今年将开展第五届全国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优秀教师和管理工作者的评选工作。

按照国家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要求,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

(一)评选范围:201411日至2016131日获得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

(二)各培养单位按201411日至2016131日间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人数约3%的比例推荐优秀论文。(具体名额见附件1

(三)评选标准:

1.论文选题与基础教育实践密切相关,接近相关领域研究的最新进展,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论文内容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能有效运用现代教育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领域的实践问题进行探索,并提出科学合理的策略或方法。

3.论文注重科学研究方法的运用,遵守学术伦理,符合学术规范。

(四)评选步骤:

1. 各培养单位推荐优秀论文,于2016615日前将电子版(推荐表和论文)报研究生院培养处专业学位培养办,同时报送纸质版推荐表并加盖学院公章。(推荐表见附件2

2.研究生院成立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标准,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选。

(五)报送材料:

1.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推荐表(电子版和纸质版)。(附件2

2.推荐论文(电子版)。

3.推荐表和论文要在一个word文件内(以“学院-学生-文章题目”命名)。

(六)在学校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研究生院将按照2%比例择优推荐参加全国优秀教育硕士论文评选。教指委成立专家委员会对院校推荐论文进行初审、复审。教指委全体会议对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做出决定。

二、教育硕士优秀教师与教学管理工作者评选

(一)评选范围:

1.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和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包括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

2.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干部和管理人员(包括学校相关部门和相关院系),专职从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管理工作者优先。

3.参加评选活动的培养单位,至少有一届教育硕士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或采取积极措施了解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积极投身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教学密切联系基础教育实际,论文指导有针对性,能够作到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够团结周围的同志共同工作。

2.教学手段先进、管理能力强。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和所在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管理思想,熟练掌握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能够独立解决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服务意识好。工作认真负责,周到细致,任劳任怨,能够积极主动地为广大师生服务;及时、准确、有效率地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有关司局和教指委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为教育硕士教育事业服务。

4.连续从事教育硕士教学及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5.累计从事教育硕士教学及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

6.近三年内发表过有关教育硕士教学及教学管理研究论著或承担过教学研究项目者优先。

(三)评选程序

1. 各培养单位推荐优秀教师和优秀管理工作者各1名,于2016615日前向研究生院培养处专业学位培养办提交电子版和加盖学院公章的纸质版推荐表(推荐表见附件3)。

2.研究生院在对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

3在学校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研究生院将择优推荐参加全国优秀教育硕士教师和管理工作者评选(全国优秀教师5名,管理工作者3名)。教指委成立专家委员会对院校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复审。教指委全体会议对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做出决定。公示期结束后,将由教指委予以表彰。

(四)奖励办法

1.向教育硕士优秀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颁发证书。

2.所在培养单位将评选结果记入本人工作业绩考核,并给予必要的奖励。

推荐表及论文电子版请发至 534651190@qq.com

附件:

1.各学院推荐名额。 1.xlsx

2.全国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推荐表.doc

3.全国教育硕士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推荐表.doc

 

                                                                            研究生院培养处

                                                        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