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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开办程序的通知

作者:研究生院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1年09月13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下简称课程班)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办学声誉,根据国务院学位办[1997]2号《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鄂学位[1999]002号《湖北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规定》、鄂学位[2000]026号、鄂学位办(200404号通知,以及《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华师行字[2011]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从20119月起,凡是课程班开办一律按照通知要求进行。

一,举办课程班具备条件

1、具有该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

2、已培养出两届以上毕业硕士生;

3、所在一级学科本校有1个博士点或2个硕士点。

4、当年办班数在三个之内,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60人。

5、在外地举办课程班,所选择的合作单位一般应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地市级上的管理部门。

二,申报程序

具备办班条件的院系,举办课程班必须履行“申报、审核、登记备案”手续。

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课程班,必须事先与合作单位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应与研究生院印制的协议书范本的内容基本一致;协议书须经研究生院审阅,报经主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协议书原件由校长办公室和研究生院各保存一份。凡未经学校签署和备案的协议书视为无效协议书,所涉及的课程班学校不予认可。

1、省内(含校内)举办课程班,需与合作办班单位签订正式协议书(一式四份,付《华中师大课程班签报表一份》),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由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协议书在研究生院和校办备案。

2、省外举办课程班,除需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需在报研究生院审核(报湖北省学位办)之前,将有关材料抄报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征得其同意并在《在鄂高校省外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盖章。(盖章的征求意见表在报备时交研究生院)

3、每年4月左右(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网站通知),根据研究生院课程班备案通知要求,填报《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一式四份、《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联合办班协议书》复印件,经所在院、系(所)初审、交研究生院复核、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研究生院负责报湖北省学位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并公布。

4、在申报前未签订协议的,或者未在外省学位主管部门备案的,研究生院将不予报备。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才能刊登和发出。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严禁将此类办班与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联系。

2.院系开办课程班前,院系负责将“课程班录取名册”(电子版)发至camus027118@hotmail.com 邮箱。符合课程班条件的学员,研究生院将发给“预录通知书”。合作办班单位须按协议书中规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学费,并在开学前一周将应缴学费如数转入华中师大帐户。缴清学费后发给“正式通知书”。学费交清证明(财务处绿单)和课程班学员登记表是办理结业证书的依据,请院系在课程班结束后收齐,一并交研究生院307办。同时,将“课程班成绩汇总表”电子版发到camus027118@hotmail.com 邮箱。(表格模板见附件)

3.课程班招生,管理,结业等其它相关事项,详见《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规定》华师行研字(200023号。

附件:

1. 省内课程班材料

2. 省外课程班材料

培养办专业学位

201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