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相关学院: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改革发展,不断提高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决定开展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根据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教指委发[2015]04号)相关要求,根据现将我校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旨在鼓励培养院校和广大教师、教育管理人员积极探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改革,形成符合教育专业学位教育规律、实践效果良好、具有广泛示范效应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创新成果。
二、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人才培养工作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显著成效,在全国或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较为显著的成效。
三、拟申报的教学成果应与各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管理工作直接相关,具有不少于五年的研究、实践和实验过程,业已形成稳定、明确的成果形式,并产生较为显著的成效。已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不在申报之列。
四、由于本次申报实行限额申报,学校将在各学院申报后组织专家评审,再向教指委申报。我校推荐的教学成果不超过3项。
五、各相关学院申请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应提交以下材料(见附件):1、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申请书;2、教学成果报告;3、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工作截至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
以上材料需提交电子档和纸质档,电子材料请发送至bjguo@mail.ccnu.edu.cn ,纸质材料请交至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310室。
附件:/uploads/file/20150709/20150709075246_2133.doc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