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按照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不断改进和完善博士研究生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发挥并不断强化复试在博士研究生选拔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要不断提高复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努力探索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科学有效、灵活多元的复试考核办法、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突出对创新能力和专业潜质的考核,强化招生单位导师组、基层学术组织在人才选拔中的学术权利和责任,健全和完善有效的复试监督机制,确保有突出学术专长和培养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二、组织管理
1、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2、各招生单位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组织本单位的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学校复试要求和报考情况,分配本单位招生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3、各招生单位成立复试小组,严格依据本单位《复试工作细则》,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负责命题、面试及评定复试成绩,并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
4、各招生单位成立复试督查工作小组,负责在复试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对院系复试工作进行督查。
三、复试分数线
1、2013年各招生单位博士生复试分数线(见附件1)
(1)文科专业外语成绩不低于50分;
(2)理工科专业外语成绩不低于40分。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复试录取要求:
(1)每位博士生导师只能录取1名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不分少数民族和汉族);
(2)汉族考生外语成绩不低于65分;
(3)少数民族考生外语成绩不低于35分。
四、复试安排
1、 资格审核
考生参加复试时须向报考院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交报考院系留存备查。
(2)往届生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交报考单位留存备查,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完整注册后的研究生证。对考生的学位信息(含在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学位)有疑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否则不予复试录取。
(3)硕士阶段成绩单原件(加盖红章),往届硕士毕业生可在档案管理部门复印,并加盖印章。
(4) 报考院系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取消其复试录取资格。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2、 组织复试
2013年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统一于4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请考生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阅《复试工作细则》(见附件2)或向报考单位咨询。各招生单位以有效方式通知到考生本人,学校不再另行通知。
3、 成绩计算
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按照一定权重相加,两者之和为考生总成绩,具体权重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录取时原则上按总成绩排名,复试成绩和加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录取。
五、录取要求
1、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要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保证复试录取公平、公正。
2、各招生须严格按照《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其中拟录取的在职人员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的30%。
3、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标准,我校在新生入学时由校医院统一组织体检。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附件1:2013年博士复试分数线
附件2:2013年招生单位复试细则(包括: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学研究院、心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文学院、语言研究所、外国语学院、体育学院、信息管理学院、信息与新闻传播学院、社会学院、教育信息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