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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25年0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位论文质量,进一步完善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评审办法(简称“盲评”),即评审时对评阅人隐匿学位论文的单位、作者及其导师等相关信息,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涉密论文按《华中师范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均属盲评范围盲评工作安排在答辩前进行。只有通过学位论文盲评,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第二章  盲评机构与费用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开展,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条  博士(不含留学生)学位论文盲评费用由学校负担,留学生和硕士学位论文盲评费用由培养单位负担。

第三章  评议指标与程序

第六条  学位论文盲评的评议指标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意见表》(见附件1)执行。若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有特殊要求,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按照相应要求执行。该要求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当送3位同行专家盲评,其中专业学位论文可送行业产业专家盲评。专家按照评议指标逐项评议打分,并给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或“不同意答辩”意见。博士学位论文的盲评专家应当为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硕士学位论文的盲评专家应当为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八条  为避免学术观点等因素导致的学位论文盲评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可以向培养单位提出不超过2个的回避单位和不超过3人的回避专家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按照盲评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2)通过校研究生教育综合平台提交盲评材料。导师审核通过后,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送审,硕士学位论文由培养单位送审。

第十条  接收盲评材料的截止时间一般为当年的4月15日或10月15日。博士学位论文可随报随送,具体工作安排以研究生院通知为准,接收盲评材料时间截止后送审的学位论文,不能保证在答辩截止日前反馈盲评结果。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学位授予相关工作总体安排,并结合单位实际开展。

博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周期一般为30个工作日,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增评另计。

第四章  盲评结果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盲评结果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盲评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意见的,准予进入答辩环节;

(二)盲评结果中有“修改后直接答辩”,且没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应当修改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通过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盲评后修改简述表》(见附件3)后,准予进入答辩环节;

(三)盲评结果中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不得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盲评结果有异议且符合申请学术复核条件的,可以在收到全部盲评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盲评结果学术复核申请表》(见附件4)。

申请学术复核的条件为,盲评结果中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且另2份盲评结果均为75分以上。

未申请学术复核或不符合申请学术复核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应当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盲评。

第十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程序如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合导师意见、盲评结果和申请理由对学位论文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听取学位申请人陈述和申辩。

经认定,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学位论文,可送增评;未达到者,驳回申请,并告知学位申请人应当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盲评。

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送增评,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培养单位送增评。2份盲评结果均为90分以上的,送1位同行专家增评;其他情况,送2位同行专家增评。

增评结果均为75分以上的,准予进入答辩环节;答辩通过后,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位申请审核特殊问题处理表》(见附件5),作为特殊问题提请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增评结果中有低于75分的,不得进入答辩环节,学位申请人应当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盲评。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增评结果中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学校减少学位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相应层次和类别的研究生招生计划1个。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盲评(含增评)结果连续两个学期有“不同意答辩”意见,或同一学期有2个以上“不同意答辩”意见的,暂停学位申请人导师相应层次和类别的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第十六条  盲评专家认为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实践成果盲评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学位授予点建设及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标准,制订本单位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2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