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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研究生院来源:学位办 阅读次数:日期:2022年0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进一步完善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评审办法(简称“盲评”),即评审时对评阅人隐匿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对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隐匿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涉密论文按《华中师范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安排在答辩前进行,只有通过学位论文盲评,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第四条 学位论文盲评费用包括评阅费和管理费。博士(不含留学生)学位论文盲评费用由学校负担,留学生和硕士学位论文盲评费用由培养单位负担。

第二章 盲评机构与费用

第五条 凡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均属盲评范围。博士盲评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开展,硕士盲评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开展。各培养单位可以通过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论文评审平台或其他平台送审。

第三章 评议指标与程序

第六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的评议指标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意见表》(见附件1)执行。若学科有特殊要求,可先分别报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备案后,按学科要求执行。学科要求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第七条 每篇盲评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评议指标逐项评议打分,并给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或“不同意答辩”意见。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应为博士生导师,一般应为正高职称;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应为硕士生导师,一般应为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八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研究生及其导师可以向培养单位提出不超过2个的回避单位和不超过3人的回避专家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学位论文撰写完成,通过校研究生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论文,导师审核通过后即可报送盲评材料送审。研究生院材料报送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条 接收盲评材料的时间,博士学位论文随报随送,具体工作安排以研究生院学期有关工作通知为准,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总体安排并结合单位实际安排时间。需预留合理时间段供盲评外审工作周期运转,博士一次性盲审工作周期一般不少于一个半月,硕士一次性盲审工作周期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增评另计。

第四章 盲评结果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评阅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意见的,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二)评阅结果中有“修改后直接答辩”,且没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须修改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后修改简述表》(见附件3)后,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三)评阅结果中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评阅结果中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且另两份评阅结果均为75分以下的,不同意增评。

2.评阅结果中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的,且不属于以上不同意增评情况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增评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认定其学位论文水平达到基本要求后,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增评:①另两份评阅结果总评成绩均为优秀(90分及以上),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1位同行专家进行增评;②其他结果组合情况,可报告研究生院,由学位办组织聘请2位同行专家进行增评。

增评结果处理:以上情况增评结果若无“不同意答辩”意见,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答辩通过后,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位申请审核特殊问题处理表》(见附件4),作为特殊问题提请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增评结果若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不得进入论文答辩环节,须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申请盲评。

(四)评阅结果中有2份及以上“不同意答辩”意见,或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且未经增评的,不得进入论文答辩环节,须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申请盲评。

(五)凡评审专家认为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且证据确凿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各培养单位可参照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经增评,增评结果中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学校将减少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相应层次和类别的研究生招生计划1个。

第十四条 导师连续两学期有相同层次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盲评(含增评)“不同意答辩”或同一学期有两个及以上学生学位论文盲评(含增评)出现“不同意答辩”的,暂停该导师相应层次和类别招生资格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