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工作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位工作 -> 学位授予工作 -> 正文

关于组织制定我校学位标准的通知

作者:研究生院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4年05月16日

各学院(所、中心):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决定组织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位标准,要求如下:

一、制定范围

1.本次参与学位标准编制的学科包括我校目前已有授权的全部学术型博士、硕士学科。

2.学位标准分学科制定。对于一级学科授权点,该学科学位标准按一级学科制定,其所属二级学科不再单独制定;若无一级学科授权,则按二级学科制定。

二、总体要求

1.定位准确、设计科学、体现特色、注重内涵。

2.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标准(参见教育部印发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三、程序安排

1.学院分学科组织成立编撰小组。530日前,学院(所、中心)根据本单位现有招生授权的学科,分学科组织成立学位标准编撰小组,并将编撰小组负责人、联系方式报送校学位办。

2.编撰小组起草初稿。625日前,学院(所、中心)组织各编撰小组完成学位标准的初稿起草工作,并将初稿报送校学位办。

3.校学位办形式审查。630日前,校学位办对学院报送的初稿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初稿提交相应分会。

4.分会统筹、审查、论证初稿。720日前,各分会对初稿进行审查、论证,对多个单位报送的同一学科的学位标准进行统筹,并分学科形成征求意见稿(此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5.分会组织征求意见。810日前,各分会按学科组织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可包括校内本学科教师、校外同行专家、校友、用人单位等(此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6.分会修订定稿。各分会根据各方反馈意见,组织完成对初稿的修订工作,并于830日前形成定稿。

7.分会审议通过。910日前,各分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各学科学位标准,并将通过审议的定稿报送学位办,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8.校会审议通过。9月中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各学科学位标准。

9.颁布施行。学位标准经校会审议通过后,拟于9月中旬颁布施行,并上报教育部。

四、具体要求

1.学位标准内容组成请参照《学位标准编撰提纲》(博士学位标准编撰提纲见附件1、硕士学位标准编撰提纲见附件2)。提纲中对于各部分要点及子项的内容范畴给予了提示说明。原则上,学位标准的内容应涵盖提纲中所列举的要点及子项,如需增加,可顺序增列。

2.学位标准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有质量标准(《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学校有关的基础文件相抵触;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及办学特色;要凸显学科特点,区分培养层次,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要对研究生培养具有指导作用,突出本学科在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

五、其他说明

1.专业学位标准制定工作另行通知,交叉学科的标准制定工作另行通知。

2.附件3为本次编制学位标准的学科清单(不含交叉学科)。

3.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纸质材料请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学位办(研究生院403),电子版请发送至学位办邮箱(xwb@mail.ccnu.edu.cn)

4.为方便工作,校学位办将教育部印发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作成电子版,供本次编撰工作参考使用。如有需要,请与学位办联系。联系人:苏春艳;联系电话:67867828


附:学位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图:


附件:相关附件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各培养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