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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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学位标准初稿的通知

作者:研究生院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4年09月15日

各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

根据我校组织制定学位标准工作的安排,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标准的编撰工作,确保内容及文字表述的科学性、有效性、可执行性,现组织对学位标准初稿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查形式

以自查为主。各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自行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编撰的学位标准初稿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二、审查要点

1.初稿的撰写应参照指定的提纲(《博士学位标准编撰提纲》见附件1、《硕士学位标准编撰提纲》见附件2)。初稿的内容应涵盖提纲中列举的要点及子项(原则上,应覆盖所有要点及子项,如需增加,可顺序增列)。

2.初稿中所提出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应不低于教育部印发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3.学位标准应凸显学科特点,合理定位。既要考虑学科当前发展水平和趋势,也要考虑学校的办学定位及办学特色,并充分考虑本学科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定位。

4.学位标准应区分培养层次,并与对应层次的培养目标相一致。

5.学位标准应具有可执行性,要对研究生培养具有指导作用。语言表述应严谨、规范,通俗易懂,避免产生歧义;同时应注意各项指标内涵(各项指标所包含的质量要素和代表的质量水平)的科学性、有效性,量化评价指标应科学设计并合理使用。

6.学位标准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有质量标准(《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学校有关的基础文件相抵触。

三、工作要求

1. 各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高度重视本次审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照各个审查要点进行逐项审查,并充分听取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意见。

2. 各单位应于925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初稿未能达到审查要求,请及时组织编撰小组成员修订初稿,并对修订过的初稿进行重新审查,直至符合各项要求;若审查认为初稿已符合各项要求,请对审查结果给出鉴定性的书面意见(请填写《学位标准初稿审查意见表》,见附件3),由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位办。

3.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学位办。联系人:苏春艳;联系电话:67867828

附件:相关附件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