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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条例

作者:研究生院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06年04月28日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承担挑战性、创新性研究课题,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培育和遴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确保我校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中的领先地位,造就一流高层次人才,特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布置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评审、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并由研究生处公布获得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者名单,组织考核及成果验收。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由博士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联合提出申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资助名单。
  评审工作将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面向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博士生,而且提出资助申请必须在预定提交学位论文至少12个月之前。
学校鼓励选拔培养优秀的硕士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导师在培养硕士生时,注意发现和推荐那些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广、富有创新精神的硕士生直攻博士,以延续和深化硕士阶段的研究课题,并提升至博士生研究课题的高度,经过一定时间培养和实践,并通过开题报告答辩,确认为优秀者。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资助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可申报博士生总数的5%。
  第五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采用滚动方式进行资助,首期资助金额为1万元。此后每年进行复审,对于研究成果特别突出且急需补充经费者,可提出补充经费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后确定补充资助的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资助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评审标准:
1、对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状况有全面、深入的了解,阅读了大量国内外文献资料,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考核优秀。
2、攻读哲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有2篇以第一作者发表(或接受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有3篇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或接受发表)在《华中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指定期刊目录》指定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3、攻读理学、工学、农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有2篇以第一作者发表(或接受发表)在“三大检索”(SCI、EI、ISTP)源刊上的学术论文,或有3篇以第一作者发表(或接受发表)在《华中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指定期刊目录》指定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4、其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研究内容为学科前沿,具有创新性,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经济价值,预期取得较大的突破性成果,其研究成果能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或获得专利、科技奖励。
5、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综合评定优秀,其博士学位论文有望成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 申报工作每学年的10月中旬进行;由博士研究生和导师提出申请,并提交《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申请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表;上述材料一式两份。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筛选和推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专款专用,由博士生提出开支计划,经费使用时,由导师签字,经研究生处负责人审批后报销。资助经费支出限定以下几个方面:
1、博士学位论文资料的收集与论文写作的相关费用,包括复印、购书、学术会议、学术论文版面费;
2、与博士学位论文科研工作相关的小额度实验材料费。
3、人员费开支,其总额不超过3000元。
第九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由研究生处组织考核和成果验收,验收时间为博士生毕业后一年内,考核、验收标准如下:
1、完成的研究成果如果是学术论文,一般应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华中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并达到下述要求中的一项:
① 中科院或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的重要期刊上,或一级学会学报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
② 在国外重要期刊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
③ 至少2篇进入SCI;或至少1篇进入SSCI或ASHCI;或4篇进入EI检索的学术论文。
2、完成的研究成果通过评审,达到出版学术专著的要求;完成的研究成果通过成果鉴定,达到申请发明专利或申报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要求。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基金资助,并追究其它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